龙8手机游戏官网:一文读懂:外资办理ICP、EDI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所谓电信增值业务,是指电信运营商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相对应的概念为基础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可以看出,增值电信业务是基础电信(通讯网络、互联网)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其中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包括域名解析服务业务。而在实践中我们得知,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是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

  作为现在互联网必不可少的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自然有很多限制和要求,小编你深入了解: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规定,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属于禁止类。由此可见,新闻和出版类网站不向外资开放。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此条款否定了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但其在该领域的投资业绩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审批部门可能会个案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工信部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