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手机游戏官网:关于印发《鲇鱼山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0号)和《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信法政办〔2019〕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鲇鱼山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0号)和《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信法政办[2019]3号)要求等规定,结合鲇鱼山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街道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我街道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四条 我街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第五条 我街道应通过商城县人民政府网站相关媒体等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案件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但对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同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一)执法主体名称、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我街道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还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配发服装样式、标志、标识、工作证件样式等信息。

  (一)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九条 我街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第十条 我街道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可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的财产信息以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身份信息;采取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应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我街道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街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我街道提出监督建议的,我街道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我街道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行政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我街道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